(2015)徐商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帅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赵祥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赵祥海,赵会祥,张静,许真,于红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商申字第000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帅。委托代理人:董立帅,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肖作华,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赵祥海。原审被告:赵会祥。原审被告:张静。原审被告:许真。原审被告:于红倩。再审申请人张帅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原审被告赵祥海、赵会祥、张静、许真、于红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鼓商初字第08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帅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在执行程序中自行达成和解,并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帅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帅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伯亚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