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民一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起诉后,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徐春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梁震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