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景玲与被告李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玲,李金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798号原告:李景玲。被告:李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玲与被告李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景玲于2015年6月5日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金龙的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玲撤回对被告李金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缪晓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