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衡康投资有限公司,常熟市菲蕾威仕服饰厂,张德洲,徐佳梅,邵金元,叶东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号。负责人金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香江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衡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801。法定代表人邵金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市菲蕾威仕服饰厂,住所地常熟市莫城镇工业园。投资人陈隆郎。被执行人张德洲。被执行人徐佳梅。被执行人邵金元。被执行人叶东亚。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衡康投资有限公司、常熟市菲蕾威仕服饰厂、张德洲、徐佳梅、邵金元、叶东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9994105.72元,并支付至2014年2月20日止的利息152693.2元;并承担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确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含罚息、复利)。二、被执行人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65005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执行人江苏衡康投资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执行人常熟市菲蕾威仕服饰厂对被执行人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执行人张德洲、徐佳梅对被执行人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执行人邵金元、叶东亚对被执行人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在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3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3元,合计诉讼费89957.3元,由被执行人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江苏衡康投资有限公司、常熟市菲蕾威仕服饰厂、张德洲、徐佳梅、邵金元、叶东亚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501761.22元。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执行中执行到位382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常熟市沙家浜镇芦苇荡路1号1幢,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正在处理中,被执行人常熟市菲蕾威仕服饰厂名下有二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虞山镇莫干路2号2幢和莫城言里村,被执行人邵金元、叶东亚名下有八套房产,分别位于常熟市常福新村别墅区31幢、海虞南路蓝天家园3幢101及201、国际汽配城D2幢13、14、207、307、信一广场26幢616,由于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权且有多案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叶东亚、邵金元名下各有二辆汽车,被执行人张德洲名下有四辆汽车,上述汽车均已查封,但均查找无着,上述财产均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10463561.22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万雨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