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二初字第1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与广西焯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116-1号原告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00号西江大厦B座8层。法定代表人:莫炳安,董事长。被告广西焯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5号楼5-1205号。法定代表人:覃正锋。被告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文体巷1号。法定代表人:韦小毛。被告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马头镇百合基地。法定代表人:兰红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焯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百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焯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327061.76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327061.76元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原告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327061.76元(详见查封清单)。2、查封被告广西焯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327061.76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苏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