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35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欧阳洪与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洪,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3525-5号原告欧阳洪,系长沙市雨花区鼎邦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卢娟,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54号。法定代表人康海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湘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洪诉被告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2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11.5元,保全费3095元,合计7506.5元,由原告欧阳洪负担。审 判 长 唐 琳人民陪审员 邵国安人民陪审员 刘 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