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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执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179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狮山工业区12区A8栋。法定代表人齐晓东。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上岭排新村忠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07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2697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907.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4.46元,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在国土与房产、工商、证券、银行、车辆等相关部门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