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骆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某甲(曾用名“骆参星”),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斌。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骆某甲驾驶桂P×××××低速货车沿企沙一级公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该公路12公路+200米处,被告人骆某甲欲从前方一隔离花带缺口左转掉头,其即从行驶的道路中间隔离带右侧第二条车道直接跨越第一条车道打左转向灯转弯,此时遇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且酒后驾驶桂P×××××摩托车的被害人刘某搭乘邓皓明在后方第一条车道内快速行驶,摩托车与正在转弯的货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司机刘某死亡,邓皓明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刘某为闭合性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港口大队认定,被告人骆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邓皓明不负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骆某甲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港口大队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骆某甲方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71342元,其中11万元由桂P×××××货车交强险支付,剩余由被告人骆某甲按照70%的主要责任支付42939元。之后被告人骆某甲支付了调解协议达成的赔偿义务,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有证人骆某乙、骆某甲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122接处警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法医学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鉴定,被告人骆某甲的身份证明及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骆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骆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其已经全部赔偿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骆某甲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案发后,被告人骆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骆某甲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骆某甲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余 樊人民陪审员 唐国建人民陪审员 梁 毓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青莲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