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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3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包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娟,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160号申请执行人包娟。被执行人杨艳,个体。本院在执行包娟申请执行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临调确字第262号民事裁定书。因该案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调确字第26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杜 健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刘俊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