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3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包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娟,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3160号申请执行人包娟。被执行人杨艳,个体。本院在执行包娟申请执行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临调确字第262号民事裁定书。因该案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调确字第26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杜 健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刘俊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