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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刑初字第0011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务农。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于2014年12月27日晚,驾驶面包车,沿省道22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73KM+600M路段时,撞上行人沈某乙造成事故,致沈某乙次日死亡。被告人朱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报警,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物证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驾车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某对起诉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朱某驾驶苏J×××××号小型面包车,沿省道226线在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至73KM+600M路段时,因观察疏忽以致临事措施不及,撞上前方行人沈某乙造成事故,致沈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沈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报警并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得到了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110接警单,证实被告人的人口信息以及案发后投案自首的事实;2、证人沈某甲证言,证实其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王秀云证言,证实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其家门口;周俊梅的证言,证实其在事故现场曾拨打110报警的事实;3、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实其驾车肇事的经过;4、射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沈某乙的死亡原因;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本起交通事故的情况;6、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实被告人朱某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证明效力,足可证实本案相关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袁晓娥审判员  唐 前审判员  董建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戴红娟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