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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行初字第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天津中恒润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恒润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初字第0266号原告天津中恒润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与外环线交口物流货运中心业务楼218室。法定代表人白春伟,经理。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3号。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第三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59号办公写字楼3层。原告天津中恒润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中恒润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中恒润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房琴人民陪审员  卢凤萍人民陪审员  孔令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