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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定华与被告郑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2号原告:朱定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夏英明,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少雄,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定华诉被告郑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定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为7675元,减半收取为3837.5元,由原告朱定华承担。审 判 长  丁金亮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人民陪审员  王奕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嘉东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