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赵燕与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曲阜公路局,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576号原告赵燕,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仪阳镇。委托代理人XXX,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法定代表人孙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俊华,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曲阜公路局,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法定代表人王世良,局长。委托代理人孔令兵,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法定代表人王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峰,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燕与被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公路管理局曲阜公路局、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燕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赵燕承担。审 判 长 田 丰人民陪审员 张 忠人民陪审员 李荣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