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辛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周元磊与周国华、常熟市亿通包装材料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磊,周国华,常熟市亿通包装材料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辛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周元磊。委托代理人项伟东,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华。被告常熟市亿通包装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沈浜村。投资人杨晓雄,董事长。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长江路272号107室一层。负责人殷少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燕。原告周元磊诉被告周国华、常熟市亿通包装材料厂、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陶云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元磊及委托代理人项伟东、被告周国华、被告常熟市亿通包装材料厂的投资人杨晓雄、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元磊诉称:2014年8月15日10时25分,原告被被告一驾驶的苏E×××××轿车撞伤。苏E×××××轿车车主为被告二,该车在被告三处投保。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4348.83元、误工费27000元、护理费63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520元、财产损失1500元,合计128160.83元,被告三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国华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后其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要求一并处理。被告常熟市亿通包装材料厂辩称:对事故事实没有异议。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辩称:事故被告方车辆在其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其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在10000元限额内赔偿、误工标准因未提交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明及纳税凭证故不予认可、护理费按50元/天计算、营养费按20元/天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认可3500元、交通费没有票据不予认可、鉴定费不属保险理赔范围、车损认可9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10时25分许,周国华驾驶苏E×××××轿车在沈张路由东往西左转弯行驶至苏州光维光伏门口时,与在沈张路由西往东周元磊所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周元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后,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周国华驾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周元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亦是造成该事故的一个原因,因此认定周国华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周元磊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处理过程中,周国华为原告支付医疗费5000元。周元磊受伤后被送至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至同年8月29日,计14天,花费医疗费计14202.83元。后何凤珍在该院复诊数次,共花费医疗费计146元。事故处理过程中,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周元磊的伤残程度、误工时限、护理时限及人数、营养时限等进行鉴定。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1月2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周元磊因交通事故致颈椎骨折后目前遗留颈部功能障碍已构成十级伤残;其伤后60日内可考虑给予营养支持,伤后90日予以一人护理为宜,建议其误工时限掌握在伤后180日应视为合理。为此周元磊花费鉴定费2520元。周元磊自2012年3月21日起暂住在常熟市,事故前在常熟市诺谛卡服饰有限公司工作。另查明:苏E×××××轿车登记车主为常熟市亿通包装材料厂,为其所有。周国华系常熟市亿通包装材料厂员工,其驾驶该车执行单位事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常熟市亿通包装材料厂为该车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限自2014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15年1月5日二十四时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审理中,周国华、常熟市亿通包装材料厂均表示周国华交付给周元磊的5000元作为其方的赔偿款,其方内部自行处理。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医疗费凭证、保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按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超出部分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国华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周元磊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周国华在执行被告常熟市亿通包装材料厂事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被告常熟市亿通包装材料厂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周元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按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常熟市亿通包装材料厂按70%予以赔偿。至于事故造成的原告方的损失及其所主张的赔偿费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并结合原、被告的意见进行认定。1、关于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相关的就诊资料,医疗费计14348.83元。2、关于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及实际收入情况确定。原告主张按照每月4500元计算,但未提交纳税凭证、社会保险待遇、银行代发工资等证据,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参照上一年度纺织服装、服饰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计15714.25元(31865元/年÷365天×180天)。3、关于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主张6300元,本院予以准许。4、关于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主张1800元,本院予以准许。5、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参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主张68692元,本院予以准许。6、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该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院确定5000元。7、关于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主张1000元,但未提交相关凭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600元。8、关于鉴定费,此为诉前鉴定费用,计2520元。9、关于车损,原告主张1500元,但未提交相关凭证。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的车损为900元,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本起事故造成的原告方的损失为医疗费14348.83元、误工费15714.25元、护理费63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2520元、车损900元,合计115875.08元。上述损失,属于交强险规定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有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96306.25元,未超过责任限额;属于交强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医疗费、营养费,合计16148.83元,超过责任限额6148.83元;属于交强险规定的财产损失项下的车损计900元,未超过责任限额。上述损失,应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07206.25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6148.83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8668.83元,由被告常熟市亿通包装材料厂按70%予以赔偿计6068.18元,扣除被告周国华支付的5000元,还应赔偿1068.1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元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07206.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周元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被告常熟市亿通包装材料厂赔偿原告周元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元6068.18元,扣除被告周国华支付的5000元,余款1068.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周元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三、驳回原告周元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周元磊负担81元,由被告周国华、常熟市亿通包装材料厂负担439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陶云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