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富平与无锡市立天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富平,无锡市立天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600号原告赵富平。被告无锡市立天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567-569号第十三层。法定代表人沈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富平与被告无锡市立天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赵富平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赵富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富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富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远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冯诗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