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民二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128号鹏伟物业-姚秀珍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县鹏伟物业有限公司,姚秀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二初字第128号原告汪清县鹏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汪清县。法定代表人梁银松,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慧,女,汉族,原告单位工作人员,现住址汪清县。被告姚秀珍,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鹏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秀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清县鹏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秀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汪清县鹏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万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