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委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林琴与陈励行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琴,陈励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委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王林琴。被执行人:陈励行。王林琴与陈励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富调确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陈励行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王林琴于2015年3月6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98000元并支付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励行已支付执行款20000元,并于2015年6月4日与申请执行人王林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执行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委字第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