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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孔小春与石志国、汉阴县城关镇广东湛江装饰部、汉阴县城关好运装饰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小春,汉阴县城关好运装饰,石志国,汉阴县城关镇广东湛江装饰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0015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孔小春,女,汉族,1971年XX月XX日出生,汉阴县信用社职工,住汉阴县XX城**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志国,男,汉族,1965年XX月XX日出生,住汉阴县XX镇XX村**组。委托代理人胡龙兵,男,汉族,1970年XX月XX日出生,住汉阴县XX镇XX村**组。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汉阴县城关镇广东湛江装饰部,业主刘立建,男,汉族,1967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XX镇XX村XX组。原审原告汉阴县城关好运装饰,业主孔春华,男,汉族,1962年XX月XX日出生,住汉阴县XX镇XX镇**组。上诉人孔小春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汉阴县人民法院(2013)汉民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孔小春以与石志国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小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孔小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孔小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新建审 判 员  钱建新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慧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