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终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顾金华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晓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顾金华,季晓伟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1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少波,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小兴,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金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晓伟。上诉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金华、季晓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顾金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上诉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刘 猛代理审判员 曹 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红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