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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调确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宋冠军与戚自义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冠军,戚自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调确字第00106号申请人:宋冠军,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戚自义,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宋冠军、戚自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宋冠军、戚自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宋冠军自愿赔偿戚自义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修车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2000元(已履行完毕)。二、宋冠军与戚自义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梦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