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扎阿拐卖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冠新,扎阿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扎阿,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拉枯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2014年6月20日��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被害人代冠新,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扎阿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扎阿及其辩护人代冠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扎阿和扎戈(另案处理)预谋后,以找工作为由将甲、缅甸人乙及其儿子丙骗到西平县师灵镇师灵街阳光旅社,由扎阿负责看管不许甲和乙外出,扎戈出外联系买主。2014年6月18日,扎戈经郭自得介绍,欲将乙及其儿子丙以三万五千元卖给西平县师灵镇师灵街的杨某某,后双方因价格原因没有成交。2014年6月17���,被告人扎阿继续在西平县师灵镇师灵街阳光旅社看管甲、乙及其儿子丙,扎戈经郭自得介绍,将乙和丙卖给西平县杨庄乡孙桥村委的孙某乙的儿子孙贺斌为妻子,后双方因价格原因没有成交。2014年6月20日10时许,甲趁机逃出阳光旅社报警求助,甲、乙及其儿子丙被解救。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扎阿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甲、乙的陈述,证人韩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吴某某、孙某甲、赵某某、曹某某、丁、孙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扎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代冠新认为,扎阿系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至16日,被告人扎阿以介绍工作为由,将甲、乙及乙之子从云南省孟连县骗至驻马店,途径澜沧、昆明。2014年6月16日到达驻马店后,扎戈、扎阿又将三人骗至西平县师灵镇阳光旅社,扎阿负责在旅社内看管甲和乙,扎戈外出联系买主。之后,扎戈经郭自得介绍,欲将乙卖给西平县杨庄乡孙桥村委孙贺斌为妻,因价格未谈妥而遭到拒绝。2014年6月18日,扎戈经郭自得介绍,又欲将乙卖给西平县师灵镇师灵街杨某某为妻,因双方未谈妥而遭到杨某某拒绝。2014年6月19日22时许,甲趁机逃出阳光旅社报警求助后,公安机关将甲、乙、丙解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扎阿的供述与辩解:扎戈让其将甲、乙安全带到驻马店,等给她们“找老公”后,扎戈会给其酬劳。之后其带着甲、乙、乙的儿子到驻马店,其与扎戈告诉她们是来找工作的。到驻马店西平县师灵镇后,有一个老头安排住进阳光旅社,其与她们两个住在一个房间,看着她们不让外出,扎戈外出给她们“找老公”。其见过扎戈领着乙见过一个残疾人,扎戈嫌钱少,没有卖给那个残疾人。2、被害人甲的陈述:其与乙、乙的儿子丙、扎阿一起到的驻马店,扎戈到驻马店火车站接的,扎阿对其说是打工来的,其实是想给其“找老公”,将其卖掉。到师灵镇后,其一直在旅社住,扎阿不让出去,扎阿说如果敢出去就要挨打。后来其跑出来,在旅馆旁的超市报了警。乙是缅甸的,她被卖过,有一夜没有回来住,乙说在扎戈给她找的老公家住,不知道扎戈把乙卖了多少钱。3、被害人乙的陈述:其家在缅甸佤邦巴雅县巴朴村,其与扎阿、甲、儿子丙一起来的驻马店,扎戈在车站���。其是通过亲戚认识的扎阿,扎阿说是要带着来这打工,到这后扎阿看着不让出门,扎戈还有当地的一个老头在找人将其卖掉。其被扎戈和扎阿卖过,在买方家里住了一晚,价钱没有讲好,买方又将其送回旅社,扎戈共给其找了三次老公。4、证人孙某乙的证言: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其叔孙山林说郭自得从外地弄过来一个女人,要给儿子孙贺斌介绍。其就和妻子栗好妮一起去了郭自得家,郭自得将其领到师灵街阳光旅社,见到二个女人、一个小男孩,还有两个外地男人。郭自得说这两个女人是云南省和缅甸交界地方的,都是离过婚的人,郭自得说要5万元,其与他们说了一会儿话就走了。5、证人韩某某证言:其妻弟杨某某腿部残疾,没有结婚,家人想让郭自得找个女人结婚。2014年6月18日,郭自得带了一个女人和一个小男孩到杨某某家,郭自得说女人是缅甸的,���人的丈夫因贩毒被枪毙了,如果杨某某相中了,给35000元就行了。当晚这个女人和小孩就住杨某某家,第二天,郭自得说价钱又涨了,杨某某和家人商量后说太贵了,还带个孩子,负担太重,就没要这个女人。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一天下午,郭自得领一个外地女人、一个小男孩,还有两个外地男人来到其家。郭自得说二个男的是女人的亲戚,如果其觉得合适,35000元就行。当晚那个女的在其家住了一夜,第二天中午,郭自得又说这个女孩的家人要45000元,其考虑到这个女人说话听不懂,还带个男孩,又要这么多钱,就不要了。7、证人郭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份,郭自得给其老表杨某某介绍个对象,是一个外地女人带一个男孩。在杨某某家,郭自得说要35000元,给了钱这个女的还有小孩就是杨某某的了,第二天郭自得又要45000元,结果没有谈成,郭自得又把那个女的和小孩领走了。8、证人吴某某的证言:2014年6月份,其外甥杨某某开车接着其与郭自得到曹某某家的旅社。到旅社后,其看见两男两女和一个小男孩,都是外地人,说话也听不懂。郭自得说让带小孩的那个女人跟杨某某回家,郭自得、杨某某、还有个外地男人谈的价格,最后郭自得说拿35000元就成了。第二天,杨某某不要这个女人了,因为嫌钱多,太贵了。9、证人孙某甲的证言:2014年6月19日22时左右,其在自家超市坐着,过来一个女人,身份证上的名字是“甲”,云南省人,她说话的意思是被人拐了,要用电话报警。其就用电话报了警,以前没有见过这个女人。10、证人赵圣军的证言:其开的阳光旅社住宿了两男两女,还有一个小孩,应该是南方人。因为是郭自得介绍的,他们在旅社登记住宿没有登记。住了四天,其没有问是干啥的。其在旅社值班期间,��见一个男的看着另外两个女的,那两个女的就没有从房间出来过,那个男的也没有出来过。11、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其家阳光旅社住的有四个外地人,两男,两女,其中一个女的还带一个男孩。其很少在旅社里,2014年6月19日,其见郭自得到旅社里找他们。12、辨认笔录:经甲辨认,扎戈是对其进行拐卖的人;经乙辨认,扎戈是对其进行拐卖的人,扎阿是看管着不让其外出的人,郭自得是参与将其卖给残疾人的人;经孙某乙、栗好妮辨认,扎阿、扎戈是在阳光旅社见到的两个外地男子;经韩某某辨认,扎戈、扎阿是与郭自得一块卖给杨某某老婆的两个男子;经杨某某辨认,扎戈、扎阿是郭自得领到其家的两个外地男子。13、旅馆照片10张:证明扎阿、扎戈、乙及其儿子、甲居住的阳光旅馆情况。14、乘车票据:澜沧至昆明汽车票3张(2014年6月14日8:30发车、购票时间为2014年6月13日19时45分)、昆明至驻马店乘车凭证3张、G852次列车长沙南至驻马店西火车票1张(发车时间为8时10分、乘车人扎戈)、驻马店至潘庄汽车票4张(发车时间为2014年6月16日14时20分),证实被告人扎阿伙同扎戈将甲、乙及其儿子丙带至西平县的行程。15、查获经过:2014年6月19日晚22时许,师灵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民警赶到师灵街阳光旅社将甲、乙、丙解救,并将扎阿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扎阿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扎阿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扎阿独自将被害人从孟连县带至驻马店市,又伙同扎戈将被害人骗至西平县师灵镇,后负责看管被害人,防止被害人逃走,其与扎戈只是分工不同,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与扎戈所起作用相当,��扎阿、扎戈不予以作主从犯区分,故对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扎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扎阿伙同扎戈拐卖妇女,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拐卖妇女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扎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扎阿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欣广审 判 员 苑林林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