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等与黄某丁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申请执行人:黄某丙。被执行人:黄某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与被执行人黄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某丁应在判决生效15日内付给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每人继承份额193655.70元。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黄某丁已付款300000元,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