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蓬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孙运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公司道损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蓬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孙运欣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孙运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公司道损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590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将执行款87092元(含执行费1189元)汇入蓬莱市人民法院账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将执行款85903元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孙运欣,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公司承担。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运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市支公司道损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