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文国与任万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万亮,李文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万亮。委托代理人任连美。委托代理人贾东龙,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国。上诉人任万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万亮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且双方已于当日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万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万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任万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海山审 判 员 陈建英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