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何文庆与今晚报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庆,今晚报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449号原告何文庆。被告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住所地天津市南京路358号。法定代表人鲍国之,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庆与被告今晚报社(今晚传媒集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何文庆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文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