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友梅与余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梅,余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542号原告李友梅,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余耿辉,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1007号房地产大厦,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梅诉被告余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友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友梅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嘉柔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向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