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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友梅与余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梅,余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542号原告李友梅,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余耿辉,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1007号房地产大厦,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梅诉被告余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友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友梅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嘉柔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向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