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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7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缪素华与庞勤忠、高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素华,庞勤忠,高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748-2号原告缪素华,女,1968年7月14日生,住江阴市。被告庞勤忠,男,1960年8月24日生,住江阴市。被告高玉芳,女,1963年4月28日生,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缪素华诉被告庞勤忠、高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素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庞勤忠、高玉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缪素华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素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金 星人民陪审员  云静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