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7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缪素华与庞勤忠、高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素华,庞勤忠,高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748-2号原告缪素华,女,1968年7月14日生,住江阴市。被告庞勤忠,男,1960年8月24日生,住江阴市。被告高玉芳,女,1963年4月28日生,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缪素华诉被告庞勤忠、高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素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庞勤忠、高玉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缪素华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素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金 星人民陪审员 云静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