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徐怀云、王希英等与庄绪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怀云,王希英,李遵见,李遵安,李赫,庄绪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1041号原告徐怀云,居民。原告王希英,居民。原告李遵见,居民。原告李遵安,居民。原告李赫,居民。法定代理人李遵安,居民。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克宝,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绪强,驾驶员,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徐晓燕,山东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47号。代表人杨金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庆如,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怀云、王希英、李遵见、李遵安、李赫与被告庄绪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怀云、王希英、李遵见、李遵安、李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8元减半收取2844元,诉讼保全费220元,计30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连瑞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吕悦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