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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诉边志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边志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524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陈耀忠,总经理。被告边志媛,女,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边志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边志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长奎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