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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大满与广州市瑶台经济发展公司、广州市瑶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满,广州市瑶台经济发展公司,广州市瑶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38号原告:赵大满,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黄树豪,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雁英,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瑶台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梁润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州市瑶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顺英,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肖健,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大满诉被告广州市瑶台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瑶台发展公司)、广州市瑶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瑶台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小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大满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树豪、何雁英,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瑶台发展公司于2004年1月9日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瑶台发展公司购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西路瑶池西街55号504房(瑶台中心花苑B幢1梯504房),总价为211178元;原告支付部分房款后被告瑶台发展公司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其余房款在办理房地产过户之日支付。签约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瑶台发展公司支付了部分房款。2004年4月30日,被告瑶台发展公司向原告交楼。自交楼至今十年多的时间里,该屋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瑶台发展公司协助办理房地产权证未果。2013年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房屋已登记在宋某甲名下,原告遂起诉两被告、宋某甲要求确认其恶意转移登记的行为无效,并且得到法院的支持。现诉请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将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瑶台瑶池西街55号504房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二、两被告承担全部过户费用;三、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办证的损失(从2011年1月起计至被告实际为原告办妥上述房地产权证之日止,以已付房款6730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两被告共同辩称:同意两被告共同承担有关的办证过户责任。涉及经济赔偿及办证过户费用,应由合同相对方瑶台发展公司承担。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但前提原告应缴纳相关的办证费用后被告才同意协助原告过户。不同意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涉讼房屋原为农村宅基地房屋,2008年由于村改居,涉讼地块通过划拨转化为国有土地性质,才具备办证条件。按照当时的政策,谁受益谁承担相应的土地出让金费用。而原告一直不愿意缴纳土地出让金,导致办证无法继续。不同意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该请求没有合同依据,没有法律规定,且迟延办证的责任不在我方。具备办证条件后,被告多次通知原告缴纳相应办证费用,但原告均拒绝缴纳。2011年被告通过公证公告在涉讼小区广为张贴,通知买受人到被告处办证。张贴公告后,被告多次电话通知原告到被告处缴纳办证费用。对于原告计算已付购房款的方式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9日,原告(为买方)与被告瑶台发展公司(为卖方)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现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一、房地产座落于广州市白云区广园西路瑶池西街55号504房;二、该房地产结构九层,出售部位为该屋B幢1梯504单元,建筑面积为72.82平方米;三、双方议定交易价为211178元,签订本合同时,买方已按房地产交易价30000元作为定金支付给卖方,余额181178元应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地产过户之日支付给卖方;四、卖方或买方不按规定日期办理过户手续,视为违约;五、签订合同后,买方中途不买,合同即告解除,买方无权请求退还定金;卖方中途不卖,合同即告解除,卖方须双倍退还定金;……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即时生效等。原告于2003年12月21日支付购瑶台中心花苑B幢1梯403、404、501、502、503、504单元定金合共60000元,于2004年1月9日支付上述六单元首期房款合共100000元,于2004年4月13日支付上述六单元首期房款合共193456元,于2004年4月30日支付502、503、504单元购房款合共10000元及综合税费合共9424元,同日又支付了501、403、404单元综合税费合共9939元。2004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瑶台发展公司签署《交楼书》,双方确认自2004年4月30日起,涉讼房屋交付给原告。因涉讼房屋产权于2011年10月12日被登记在宋某甲名下,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宋燕莉与被告瑶台实业公司就广州市越秀区瑶台瑶池西街55号504房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宋某甲将上址房屋过户至被告实业公司名下。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确认宋燕莉与被告瑶台实业公司就广州市越秀区瑶台瑶池西街55号504房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宋某甲应协助被告瑶台实业公司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过户至被告瑶台实业公司名下。其中判决查明:被告瑶台发展公司为瑶台村委会拨款开业的公司,成立时间为1988年2月24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咨询服务、物业租赁(凭有效委托书和产权证出租)、物业管理。被告瑶台实业公司是被告瑶台发展公司和广州市白云区矿泉街瑶台村经济联合社共同发起设立的公司,成立时间为2004年3月3日,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商品信息咨询、场地出租(限广园西路14号)。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白云区分局于1999年4月21日核发的穗规验证字[1999]第53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该证载明瑶台村围墙脚综合楼A、综合楼B两幢九层总建筑面积23061.80平方米经规划验收合格,建设单位为瑶台村委会。2008年,广州市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白云区瑶台村围墙脚(土名)地段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瑶台实业公司,地类用途为住宅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为6921.58平方米,本宗地为历史用地,未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广州市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显示,白云区瑶台瑶池西街53至59号权属人为被告瑶台实业公司,所有权得方式为自建,登记时间为2008年3月17日,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公共建筑用地,建筑面积为13144.051平方米,城市规划房屋用途为综合楼,土地未办有偿使用手续。宋某乙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本案纠纷,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称:(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原告正申请强制执行判决。合同约定余下房款在办理房地产过户之日支付,原告同意依约支付也有能力支付。两被告主张其已通知原告办理房产证,提交了(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75023号《公证书》予以证明。《公证书》证实被告瑶台发展公司于2011年7月8日到广州市白云区瑶池西街55号-65号瑶台中心花园张贴《通知》。《通知》的内容为:为理顺有关历史问题,根据业主要求协助办好房地产权证,自2010年5月开始,我公司多次通知各位业主交齐应交房款,按办证单位要求备齐办证资料,我公司全力协助业主和办证单位为业主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大部分业主已交清房款及办证税费,现已办理好并领取到房地产权证,但至今仍有小部分业主未履行付清房款。因此,我公司再次郑重通知有关业主,请务必在2011年7月20日前到我公司交清全部未付购房款,逾期未能交清购房款的,有关方面或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与被告瑶台发展公司于2004年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涉讼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土地性质于2008年转为国有土地性质,涉讼房屋所在大楼也已经规划验收合格和办理初始权属登记,即涉讼房屋具备了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将买卖的涉讼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两被告亦予同意,对此本院予以照准。至于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费用,双方对此没有约定,则应按照国家政府部门相关收费规定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各自承担。而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全部过户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同理,两被告抗辩应由原告缴纳相关办证费用后才协助过户,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逾期办证的损失赔偿问题,因双方没有约定办证的期限,原告主张两被告逾期办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要求两被告赔偿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瑶台经济发展公司、广州市瑶台实业有限公司协助原告赵大满到房管部门办理广州市越秀区瑶台瑶池西街55号504房(合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西路瑶池西街55号504房)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至原告赵大满名下)。二、驳回原告赵大满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2元,由原告赵大满负担82元,被告广州市瑶台经济发展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邓小斌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