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贩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183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7日0时许,举报人刘水平(化名)举报称在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园附近有人贩卖毒品。接报后,民警即安排举报人与贩毒人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双方约好在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园附近振钊网吧门口交易。1月27日1时许,在举报人刘水平的配合下,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科技园西区3号振钊网吧门口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当场缴获疑似毒品冰毒两包(经鉴定分别重1.41克、1.9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资1700元人民币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年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33克予以没收并移送公安机关销毁,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蓝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