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拴柱诉被执行人田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拴柱,田亮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26号申请人张拴柱,女,37岁,现住土右旗沟门镇北只图村南街,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田亮平,男,成年,现住包头市青山区绿苑豪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拴柱诉被执行人田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作出的(2014)土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土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存 礼审判员 于泽河审判员董尚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海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