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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执字第5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贵州驰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驰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548-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驰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迟峰,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东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贵州驰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汇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申请人湖北三江航天江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正在破产清算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驰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唐继春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