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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865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苗军,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奎,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军、被告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2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同年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7月被告离开原告家,同年8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界首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案经六个月之后,双方仍没有和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58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因感情不合,原告曾经起诉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4、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单复印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大胡子珠宝城质量保证单复印件及空调、电视、电视柜、沙发购买发票(均署名为原告李某某),证明摩托车、金戒指等财物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状况。被告许某某的代理人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如判决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但原告应返还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嫁妆)。被告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供嫁妆清单一份,证明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嫁妆)情况。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被告许某某于2012年1月28日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2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同年2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7月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8月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9月15日,我院作出(2014)界民一初字第01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以双方感情仍未和好,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585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8月向我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再次向我院起诉离婚,说明原、被告仍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提供书面材料一份,表示自愿放弃婚前财产(摩托车一辆、金首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尊重。关于被告许某某要求原告返还个人婚前财产(嫁妆)的诉讼请求,由于所提供的婚前财产清单原告不予认可,其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状况,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举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陶珂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