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申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顾炳祥与XX香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炳祥,XX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00010号再审申请人顾炳祥。被申请人XX香。委托代理人赵连桂,大丰斗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顾炳祥因与被申请人XX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顾炳祥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误认为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裁定不正确;二、此案不是非法集资案,而是保证合同违约案。请求撤销大丰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裁定书,重新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证合同所涉借款是XX香在明知松林投资公司系非金融机构,无吸收存款资质,而具体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部分,XX香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已获刑事追究。原审适用法律准确,裁定并无不当。综上,顾炳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顾炳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康审判员 刘俊发审判员 曾智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月红_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