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民一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九江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华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九江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华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中民一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750号陆家垅小区10栋,组织机构代码61242034-8。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红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华光,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上诉人九江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以下简称“龙洲房产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夏华光以其损失已挽回为由,于2014年12月5日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龙洲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龙洲房产公司对夏华光撤回起诉表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夏华光撤回对上诉人龙洲房产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且龙洲房产公司对此予以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夏华光撤回起诉;二、撤销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景华审 判 员 邱俊华代理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芯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