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滦县鹏远运输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燕山旅游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41-2号申请人滦县鹏远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唐山市滦县新城胜利西路001号。代表人马忠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彭,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秦皇岛燕山旅游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昌黎县邮政局西侧(三街东山小区)。代表人赵士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桂,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志强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滦县鹏远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以提供相等数额的反担保金20000元为由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的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滦县鹏远运输有限公司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审判员王印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