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聂黎霞与宋云凤、青岛天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黎霞,宋云凤,青岛天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2号申��执行人聂黎霞。被执行人宋云凤。被执行人青岛天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5号3栋5层6-7户。法定代表人宋云凤,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聂黎霞与被执行人宋云凤、青岛天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