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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项心诺诉芦建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心诺,芦建克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462号原告项心诺,女,2012年2月27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项婷婷,女,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聪,开封市禹王台区法律援助中心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芦建克,男,1986年8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心诺诉被告芦建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心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芦建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心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心诺撤回对被告芦建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蔡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