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366号刘信坤与刘健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信坤,刘健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刘信坤,女,汉族,1972年7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刘健忠,男,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关于原告刘信坤诉被告刘健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塘民初字第41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以下内容: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款项、案件受理费等合计238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管理单位或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院主持下,当事人已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已清偿2500元;二、被执行人承诺自2015年6月份开始,每月1日前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清偿500元,直至其负担的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第3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文明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