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申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思堂与金乡县公安局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思堂,金乡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4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思堂,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乡县公安局。住所地:金乡县城金山街北段。法定代表人:马琨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科峰,系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刘罡,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思堂因与被申请人金乡县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终字第129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周思堂再审申请称:1、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2、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二审法院未按法律规定通知再审申请人,编制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违背法律规定,按照撤诉处理,应重新审理。3、一审审理时,再审申请人多次申请调取辞退文件,一审法院拒不调取,应当对本案进行再审。4、再审申请人在金乡县公安局工作23年,后不让上班,不给工资,违反法律规定。5、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6、二审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应当重新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特提出再审。被申请人答辩称:原二审裁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在济宁中院开庭审理(2012)济民中字第1293号上诉案件时,再审申请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撤诉处理是正确的。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在原二审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周思堂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按撤诉处理并无不当。认定这一事实的证据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以及邮件改退批条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故周思堂所提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虽然周思堂主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二审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应当重新审理,但周思堂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因周思堂系对(2012)济民终字第1293号裁定提出再审,故其所提“一审审理时,一审法院拒不为其调取辞退文件,以及其在金乡县公安局工作23年,后不让上班,不给工资,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均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综上,原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周思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思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丁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