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童乐玩具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童乐玩具商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176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一区2号198栋一楼。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景龙,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童乐玩具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188号义乌商城C区2047、2048号。经营者王小艾。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童乐玩具商行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市新城区童乐玩具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本院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田任华审判员 郝海辉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闫雯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