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志能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志能,董慧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42号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徽州大道13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423245-7。法定代表人:侯启银,董事长。被告: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芜湖路131号,组织机构代码:71992701-8。法定代表人:张志能,总经理。被告;张志能,职业不详。被告;董慧玲,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志能、董慧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志能、董慧玲的6390291.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志能、董慧玲6390291.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合肥包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包河区望湖城美和路118号滨湖春天管理用房1-101、1-201、1-301、1-401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485**)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