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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朱连善与刁训山等8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连善,刁训山,刁先奎,孙兴亮,刁训祥,刁千合,张国臣,刁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朱连善,男,住山东省平原县。被执行人:刁训山,男,住山东省平原县。被执行人:刁先奎,男,住山东省平原县。被执行人:孙兴亮,男,住山东省平原县。被执行人:刁训祥,男,住山东省平原县。被执行人:刁千合,男,住山东省平原县。被执行人:张国臣,男,住山东省平原县。被执行人:刁光金,男,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周 琨审判员 :张金亮审判员 : 刘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段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