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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茂琼与被申请人刘丽英、蒙永球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茂琼,刘丽英,蒙永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81号申请人马茂琼,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李培兵,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之夫。被申请人刘丽英,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蒙永球,住湖南省会同县。2015年6月1日,在晋江市池店镇潘湖村路段,被申请人蒙永球(后载申请人马茂琼)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申请人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及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肇事车辆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二、扣押肇事车辆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马茂琼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连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