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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7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振坤与王沛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坤,王沛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7063号原告李振坤,男,1950年1月2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德惠市。被告王沛武,男,45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坤诉被告王沛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6月3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因原告李振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及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祝 飞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人民陪审员  贺 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