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7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振坤与王沛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坤,王沛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7063号原告李振坤,男,1950年1月2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德惠市。被告王沛武,男,45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坤诉被告王沛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6月3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因原告李振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及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祝 飞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人民陪审员 贺 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