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白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李苏平与郑东革、郑丁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苏平,郑东革,郑丁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李苏平,又名李素平,女,1985年10月3日生。被告郑东革,男,1966年10月11日生。被告郑丁见,男,1953年12月10日生。原告李苏平诉被告郑东革、郑丁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苏平,被告郑丁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东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苏平诉称:2009年7月9日,二被告郑东革、郑丁见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现原告需要用钱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原告诉请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郑东革缺席未答辩。被告郑丁见辩称: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应该偿还原告借款。但是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共同借取,需要二被告共同商量偿还事宜。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9日,二被告郑东革、郑丁见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李苏平借款50000元,当时二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借据。后经原告催要,约两年后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该借据的内容为:“今借到,李素平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月息壹分,经手郑东革,郑丁见,2009年7月9日”。该借据上另有“02年9月10日取走现金玖仟元整”的记载,原告当庭陈述称“02年”系笔误,实际是2012年9月10日,二被告支付了一年半的借款利息9000元。被告郑丁见对原告的上述陈述内容予以认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部分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据一份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按照月息1%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因双方在借据中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借款后曾向原告支付过借款利息9000元,即18个月的借款利息,应予扣除,扣除后的利息应从2011年1月9日开始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东革、郑丁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苏平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1分的利息率支付自2011年1月9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郑东革、郑丁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世辉人民陪审员 徐保良人民陪审员 李建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郝田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