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德奇、廖德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奇,廖德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奇,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廖德其,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3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廖德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德其支付申请执行人41853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7387元,申请执行费62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德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4日,权利人张德奇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5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