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新昌县新农担保有限公司与潘国洪、龚旭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昌县新农担保有限公司,潘国洪,龚旭阳,新昌县精准特色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新昌县新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法定代表人:梁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潘国洪。被执行人:龚旭阳。被执行人:新昌县精准特色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法定代表人:王明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国洪、龚旭阳、新昌县精准特色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杭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章莉莎新昌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拟稿人陈杭英事由执行裁定书案号(2015)绍新执民字第1212号主送当事人抄送申请执行人:新昌县新农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1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梁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潘国洪,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012210390),汉族,住新昌县七星街道磕下村前门山40-1号。被执行人:龚旭阳,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507115168),汉族,住新昌县双彩乡上下宅村下宅55号。被执行人:新昌县精准特色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新昌县沙溪镇上蔡岙村黄畈田。法定代表人:王明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国洪、龚旭阳、新昌县精准特色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陈杭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章莉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