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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沙月霞与纪素贞、刘斌、杜勤古、秦仕彦、杨文栋、王学堂、鞠连新、王家民、杨文建、贾玉江、王丕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月霞,纪素贞,刘斌,杜勤古,秦仕彦,杨文栋,王学堂,鞠连新,王家民,杨文建,贾玉江,王丕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821号原告沙月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纪素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斌,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杜勤古,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秦仕彦,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文栋,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学堂,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鞠连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家民,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文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贾玉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丕业,男,汉族,胶州市。原告沙月霞与被告纪素贞、刘斌、杜勤古、秦仕彦、杨文栋、王学堂、鞠连新、王家民、杨文建、贾玉江、王丕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诉借款系与多名借款人及担保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一案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沙月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11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盛 磊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